首页 > 新闻 > 社会 >

初中生反击 15 名霸凌者被认定为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!

发布时间:2024-07-07 08:02:10来源:网络转载
初中生反击15名霸凌者被认定为正当防卫

**案件概述
被告人江某某(化名,时年14周岁)系初中二年级学生,被15个同学在学校厕所霸凌,3人被江某某用折叠刀捅伤,其中两人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,一人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。法院最终认定江某某属于正当防卫,依法不负刑事责任。

案件详情
江某某是湖南省某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。因在春游时与同班某女同学聊天,同级邻班同学胡某认为江某某招惹其女朋友,要求江某某买烟赔礼道歉,否则就打江某某。之后江某某给胡某买了一包香烟,但胡某嫌烟不好不要,遂产生殴打江某某的意图。一次早读课前,与江某某不和的同班同学孙某某,伙同他人借故把江某某喊到厕所, 扬言要殴打江某某。当日早读下课后,江某某在上厕所时,孙某某、胡某等人又拉扯江某某,并踢了其一脚。后因上课时间到了,各自散去。第二节课下课后,孙某某邀约同学张某某、胡某等人帮忙殴打江某某,并向张某某指认正在厕所内的江某某。

法律判定
法院认为,江某某因遭受多名学生霸凌而携带折叠刀被迫前往现场,在面临多人殴打时持刀反击,综合全案情节,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。江某某在遭受学生霸凌时被迫反击,具有防卫意图。面对孙某某等人的霸凌,江某某明显处于被迫状态。此外,江某某面对孙某某等人的霸凌,虽曾有不甘示弱的言语,但不能以此认定江某某主动挑起争端。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,结合江某某所处具体情境,不能仅以江某某个别言语就认定其有斗殴故意,进而否定其具有防卫意图。江某某因被殴打持刀防卫,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。江某某系在被殴打的情况下被迫实施防卫,虽然不法侵害人未使用工具,江某某使用刀具反击,但是江某某防卫使用的折叠刀并非管制刀具,而对方多达15人,双方实力悬殊,且江某某先后两次被打倒在地并被群殴。江某某情急之下持刀自卫,在手段上合乎情理,反击行为限于对抗不法侵害,并非主动攻击对方,手段有所节制。

法律意义
该案例要求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,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、是否为主要过错方、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情节,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。这起案例以鲜明的司法态度回应了学生霸凌等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,统一了类案裁 判尺度,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严惩不贷,对未成年人实行特殊、优先保护的司法政策。

社会反响
这起案例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,人们普遍认为这样的判决是对受害者的保护和支持,同时也对校园霸凌现象提出了警示。

法律保护
针对未成年人权益全面保护不够的问题,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过程中,不断强化三审合一,做实刑事、民事、行政一体保护,同时注重民事、行政权益保护、刑事犯罪预防和惩治及公共利益维护等,为未成年人构筑全链条、全方位、立体化防护网络。

预防霸凌**
针对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问题,人民法院做实抓前端、治未病,以司法保护促推家庭保护、学校保护、社会保护、网络保护、政府保护协同发力,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。


综上所述,这起案件的判决充分考虑了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和合法权益,对于打击校园霸凌、保护未成年人成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。

本文链接:http://www.buyunting.com/content-11-1123-1.html

免责声明:本文为转载,非本网原创内容,不代表本网观点。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,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、文字的真实性、完整性、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,请读者仅作参考,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。